专业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二)组织全县开展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审核上报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地草畜平衡和草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林业检查职能;管理、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盗伐滥伐林木行政案件等职能。

(四)组织指导全县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野外调査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报批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指导管理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负责对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地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査,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国家植物检疫任务、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督查等职能。

(十一)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地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金溪县履约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六)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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